
---期待这次《仲裁法》的修订能够予以解决
尚宝荣
双方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进行仲裁,但遇到仲裁委员会消极怠工,不按套路出牌,当事人却几乎是一点脾气也没有。
而据了解,这几乎是业内通病。希望近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新《仲裁法》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根据亲身的经历,今天专门谈谈这个问题。
所遇到的情况
最近两年,笔者因为某合同纠纷仲裁的案子,与西部某仲裁委有了交集。通过打交道发现,按照现行的制度,仲裁委如果消极怠工不作为,当事人还真没啥办法。
该仲裁委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可是笔者经历的仲裁案件,从受理到开庭,再到裁决,快两年时间方尘埃落定。期间所历经的艰难曲折,一言难尽。
该仲裁委受理立案后,迟迟不予开庭。当事人和律师数次请求催促,被告知仲裁秘书在外休假,工作不能继续推进。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耐心等待,最终结束假期,回到工作岗位,迎来开庭。而开庭后又迟迟不下裁决,又经过多次的催促和漫长的等待,将近一年才终于下了裁决。
从其《仲裁规则》规定上的四个月到实际上快两年的审理,映照出来的是仲裁委的傲慢和当事人的无奈。
仲裁委为什么无所顾忌?
该仲裁委动作迟缓,甚至因为休假而工作停顿,表面上看,是因为仲裁委工作人员太劳累了要休假。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行《仲裁法》虽然有仲裁申请受理期限的规定,但对于审理期限,即对受理后什么时候开庭,开庭后多久下裁决并没有规定。
而其审案所主要依据的《仲裁规则》又是自己制定的,其中虽然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但违反了也没有规定什么后果。因为是自己管自己,所以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随心审案,任性履职也就不足为奇了。
加上现行《仲裁法》确定的一裁终局制度、仲裁不公开的原则,造成仲裁委几乎事实上的封闭性运行。即使当事人即使心有不满,也不敢造次,也很难过问。有当事人戏称这种现行为:“布袋里买猫---抓迷糊”。
不走仲裁了,行吗?
现行《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只有走仲裁一条路。
而现实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是少的。
难道就没有人管得了仲裁委吗?
现行《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规则。
事实上,中国仲裁协会在2022年10月14日才成立,而这距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已经过去了27年了。也就是说,《仲裁法》里边所称的中国仲裁协会在这27年间,其实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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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仲裁协会已经成立3年,但未见其对外公布所制定的《仲裁规则》,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目前所用的《仲裁规则》是由各个仲裁委员会自己制定的。
现行《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这就造成,即使仲裁委不按套路出牌,当事人向政府机关反映、拨打12345市长热线等求助,根本不会得到受理。
27年间自律性监督组织的缺失、30年间法律地位上的“超脱”,除了其自觉以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真没有人能管得了。
到底该何去何从?
全国人大官网显示,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该报道指出,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而根据此前的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记者会上,法工委研究室主任黄海华的介绍,现行《仲裁法》2009年、2017年分别作过部分修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的《仲裁法》草案共8章、9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的透明度和其他有关重要内容。
期待这次修订,能够解决这些困扰所有当事人已久的沉珂顽疾。
尚宝荣,学者讲课网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