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刘强东红包的村民,要缴税吗?官方说不用了!
发布时间:2025-01-09

著名企业家刘强东1月8日给家乡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光明村60岁以上的村民和小学时的老师每人派发一万元、十万元的大额红包,引发网友关注。

关于这个事情,有媒体采访律师称,收到的大额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说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网友热议。

针对这个问题,澎湃新闻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回复,个人派发的现金或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是企业派发的红包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然而如果红包的赠与方是个人而不是企业,该适用哪些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给出了具体定义。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此外,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那么,个人赠与的红包,是否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此前,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曾对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解释。如大连税务2024年12月曾发文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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