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派出所副所长欺骗未成年人吸毒案
“判决书显示,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2024年1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

《新京报》报道截图
2026年4月25日,新京报等权威媒体援引法院的判决书,对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设局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终被判刑一事做出了报道。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多家媒体纷纷跟进,强烈谴责,愤慨之余,刨根问底,追究原因,矛头直指考核机制。
考核是否科学合理,固然值得让人深思,28日笔者也就此撰文进行了探究。但追踪之余,又有两个疑问:为啥不查毒源?孩子们怎么样了?
为啥不查毒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为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掌握事件全貌,笔者根据案件要点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搜索,很可惜,没有相关显示,这可能是尚未未公开,或因涉及到未成年人而不宜公开。有鉴于此,只有根据各家官方媒体的现有报道进行分析,所呈现的判决书内容显示:
“马某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
这就是说,这个徐某是大概率知道哪里有毒品的,马某也知道他知道,因为马某不可能随便在大街上找一人问哪里能搞来毒品。
“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查获”。
这个时候要问了,马某的毒品(电子烟)是从哪里来的?是通过徐某提供的线索渠道买的、要的?还是某次查获后私留的?或是另有来源?
不论是那种情况,他都有问题,除非是领导为了禁毒工作需要给他有特别的安排或指示。
众所周知,禁毒工作,必须从制、贩、吸三个环节全面发力,齐抓共管,才更有成效;制毒、贩毒都是犯罪,吸毒通常情况下是违法。而马某身为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的职责和义务。
于是又要问了,他既然知道了毒源线索,为什么不朔源而上,明察暗访,查处犯罪?却要顺流而下,以身试法,主动犯罪?
难道是他的上级只给他安排了查吸毒的任务,没有给他安排查制毒、贩毒的任务?或者是只考核前者,不考核后者?
按照常理,应该不会。可他为什么会做出这“有妖”的“反常”事?
之前读过一个文章,说现在医院的越建越大,设备越来越好,医生的学历越来越高,可病人却治越多了;真有病了,一号难挂,一床难求,这是为什么?
文章用了一个比喻来回答,说医疗产业化后,是一个巨大的蛋糕,所有的科研、药厂、医院都等着在下游打捞尸体,而不是在上游预防或阻止有人落水,因为后者效益更大。假如真是这样,细思极恐。
孩子们现在咋样了?
“2024年1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马某给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
吸食一次,会不会上瘾,笔者非专业人士,不好论断,然而,这只是身体创伤。比这更严重的是被人“做局”陷害的心理创伤,而“下套”的竟然是最应该信赖的人,这种认知上的巨大反差和撕裂,直接影响着他们今后对这个世界的看法。
事发之后,他们的身体有没有得到治疗?心理有没有心理疏导?家庭有没有得到赔偿?
两年过去了,孩子们现在怎么样了?
尽管这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但所有的父母们都很关心。
尚宝荣,学者讲课网执行总编辑、群贤书院执行院长